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監督管理要求:
(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冊的在用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3)判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容器的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其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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