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監理規定
(1)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開挖深度、地面荷載、施工設備和溝槽、基坑周邊環境等狀況,對支護結構進行施工設計,其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應滿足鄰近建(構)筑物和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應論證。
(2)現場應劃定作業區,安設護欄并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3)先開挖后支護的溝槽、基坑,支護必須緊跟挖土工序,土壁裸露時間不宜超過4h。先支護后開挖的溝槽、基坑,必須根據施工設計要求,確定開挖時間。
(4)在現況建(構)筑物附近進行樁工作業前,必須掌握其結構和基礎情況,確認安全;機械作業影響建(構)筑物結構安全時,必須先對建(構)筑物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經驗收確認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進行機械作業。
(5)土壁深度超過6m,不宜使用懸臂樁支護。
(6)施工過程中,嚴禁利用支護結構支搭作業平臺、掛裝起重設施等。
(7)支護結構施工完成后,應進行檢查、驗收,確認質量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進入溝槽、基坑作業。
(8)施工過程中,對支護結構應經常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確認合格。
(9)拆除支護結構應設專人指揮,作業中應與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設專人負責安全監護。采用起重機拆除時,應遵守吊裝的有關安全規定。
(10)上下溝槽、基坑嚴禁攀登支護結構。
(11)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和風力六級(含)以上的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樁工、起重機械作業。
2 鋼木支護安全控制要求
(1)支護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支護材料的材質、規格、型號應滿足施工設計要求。
②木質支護材料的材質應均勻、堅實,嚴禁使用劈裂、腐朽、扭曲和變形的木料。
③嚴禁使用斷裂、破損、扭曲、變形和腐蝕的鋼材。
(2)現場支護材料應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不得集中堆放在溝槽、基坑邊上。運入槽、坑內的材料應臥放平穩。
(3)使用起重機從地面向溝槽、基坑內運送支護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作業時,必須由信號工指揮。
②起重機、吊索具應完好,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
③運輸車輛和起重機與溝槽、基坑邊緣的距離應依荷載、 土質、槽深和槽(坑)壁狀況確定,且不得小于1.5m。
④作業時,機臂回轉范圍內嚴禁有人。
⑤作業中尚應遵守吊裝的有關安全規定。
(4)使用人工方法從地面向溝槽、基坑內運送支護材料時,嚴禁向溝槽、基坑內投擲和傾卸支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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