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2.20.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技術部編寫,安監部門審核,項目總工批準,交底后執行。
2.20.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交叉作業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技術員或項目總工交底后執行。
2.20.4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須經施工技術和安監等部門審查,并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總工交底后執行。
2.20.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2.20.5.1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2.20.5.2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2.20.5.3對有害人體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2.20.5.4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2.20.6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2.20.7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20.8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報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安全施工措施編審制度
特殊施工工序安全過程控制
一般工序安全過程控制
臨時工、民工管理制度
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標準化作業方案或作業指導書編制制度
施工管理、施工人員共同安全管理職責
施工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