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錯事故是指藥學部在處方調劑、藥品分裝、中藥煎藥中發生的違 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過失錯誤,并給正常工作、藥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 響或損害后果的情節較輕的行
2.差錯可分為內部差錯和發出差錯兩類;事故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良行為。
3.在制劑生產或配方發藥等工作中發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員發現, 及時更正,未發生無法糾正的情況或藥已發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 內部差錯論。
4.發出差錯包括以下情況:
4.1外部發現的發錯藥、錯量(少發、多發、漏發)、發錯患者、配伍禁 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過期變質,不論患者使用與否,或內部發現而患 者已用藥的(限于對病情、健康無影響的)。
4.2分裝藥品:藥品標簽與內裝藥品不符者;數量不對而發給患者的。
4.3毒麻藥品的實耗與統計數量不符而無法溯源的。
4.4計價或審核錯誤,造成患者或醫院重大經濟損失者(金額≥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錯藥、混藥、標簽不清、過期失效的;調劑室、 藥庫的藥品產地、規格、批號等與庫存藥品驗收記錄不符的(包括以自購藥 品換取醫院藥品)。
4.9賬物管理混亂,造成賬物嚴重不符的(≥500元,自行發現原因并及 時、正確處理者除外)。
4.10精密、貴重儀器不注意維護、保養,使用時不遵守操作規程,造 成器械損壞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藥煎藥中漏煎、錯煎(包括方法和用藥人)而影響患者正常服 藥或造成嚴重浪費的(≥500元)。中藥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無法補救的 。
4.12錯購假冒偽劣藥品的。
5.進修、實習人員發生的差錯由帶教老師承擔。
6.差錯、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按規定程序上報。藥學部視情節輕重逐 級上報至醫院主管院長。如不及時報告或有意隱瞞者,一經發現,視情節輕 重予以嚴肅處理。
7.差錯、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及所在部門領導要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以減輕或消除由于差錯、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損失。
8.建立差錯、事故登記本,由專人負責登記發生差錯、事故的經過、 原因并及時組織討論和總結。
9.登記差錯應準確詳實,登記內容包括責任人姓名、發生日期、患者 姓名、差錯性質、發生經過、處理結果及發現者。
10.差錯、事故責任人處罰辦法依照藥學部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發生醫 療事故責任人則按醫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11.對累次出現差錯者加重處理。重復出現類似差錯者,將追究當事人 及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12.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錯 和事故的發生。
13.差錯分級判定標準
13.1嚴重差錯
13.1.1麻、毒、一類精神藥處方錯配、遺漏或超量或服法錯誤等已用 于患者,未發生嚴重影響的。
13.1.2麻醉、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不善,造成藥品丟失的。
13.1.3脫崗,致患者久等,延誤治療的。
13.1.4藥品過期失效、發霉、變質者,已發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裝藥品錯誤,已發用于患者的。
13.1.8錯購假冒偽劣藥品的。
13.1.9賬目混亂及保管不善,以及藥品未及時養護,致大量藥品過期 、變質,以零售價計價值超過500元的。
13.1.10違反有關法規,被各級行政機關查處的。
13.2一般差錯
13.2.1配錯、發錯一般藥品,用于患者未影響患者病情的。
13.2.2配錯、發錯麻醉、毒性、精神藥品,及時發現追回而未用于患 者的。
13.2.3制劑不合格,經檢驗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處方發藥,多發或少發的。
14.2.5違反相關制度、規范、常規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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