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達不到下列規定要求的應進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級與防火分隔
學校、幼兒園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有困難,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幼兒園,幼兒園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樓層上.
附設在其它建筑物內的學校、幼兒園,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學校和幼兒園.
3.0.1.2安全疏散設施
3.0.1.2.1疏散出口數量
幼兒園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學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 單層學校,當面積不超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
-- 層數為二層或三層的學校、當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且第二層和第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 設有不少于2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學校,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m2,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學校、幼兒園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0.1.2.2疏散寬度
學校、幼兒園內疏散樓梯、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1.2m;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4m.
學校、疏散出口的總寬度不應少于通過人數與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100人)的乘積.其中,通過人數為人員密度指標(人/m2)與學校建筑面積(m2)的乘積,學校、幼兒園的人員密度指標宜為0.75-1人/m2.百人疏散寬度指標一般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離
學校、幼兒園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分別不宜大于22m、20m;單層、多層學校、幼兒園的房間至疏散樓梯的距離分別不宜大于35m、25m.
3.0.1.2.4疏散樓梯間
下列學校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 設置在超過5層的多層民用建筑內;
-- 建筑面積≥500m2,設置在底層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建筑內;
--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 設置在其他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物內.
下列學校、幼兒園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 設置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
-- 設置在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的高層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內.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多層民用建筑內封閉樓梯間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高層民用建筑的分類按gb50045-95標準確定.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執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標準.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設置少于3個踏步的臺階.
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臺階.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臺階,不應設置、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門內外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3.0.1.3內部裝修
3.0.1.3.1 設在地下建筑內
學校、幼兒園的公共活動用房的室內裝修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0.1.3.2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
設有中央空調的學校、幼兒園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地面、隔斷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裝飾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其他學校、幼兒園的公共活動用房,頂棚、墻面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當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其他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限制.
3.0.1.3.3 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設有中央空調系統的高層學校,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地面、窗簾、床罩等裝修材料應不低于b1級,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學校,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隔斷、窗簾、床罩以及其它裝飾材料應不低于b1級,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學校,頂棚、墻面裝修材料應不低于b1級,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3.0.1.4 建筑消防設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學校、幼兒園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 設置在超過5層或體積≥10000m3的民用建筑內;
體積超過5000 m3圖書館、書庫
--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3.0.1.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下列學校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設有空氣調節系統;
-- 設置在建筑面積≥1000m2的地下建筑內;
-- 設置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內,或設置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gb50084-2001的有關規定.
3.0.1.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藏書超過100萬冊的書庫以及建筑高空超過50米的學校的公共用房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98的有關規定.
3.0.1.5 火災應急照明
學校、幼兒園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其照度地上不應低于0.5lx,地下不應低于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20m;
--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者獨立于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 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電源轉換時間?15s.
3.0.1.6疏散指示標志
-- 學校、幼兒園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疏散走道.
--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充超>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 min),且在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3.0.1.7建筑滅火器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標準執行,滅火器的選型應適于撲救學校、幼兒園火災,宜選用abc.
3.1.2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變更用途重新進行內部裝修的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1.3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幼兒園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應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匯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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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幼兒園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