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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權要求務工主體單位和總包單位提供安全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2、 進場前和進入作業區域前,有權知曉、了解現場危害健康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要求配備相應勞動保護用品。 3、 有對安全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4、 遇到緊急情況有及時撤離的權利。 5、 有權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并且在作業部位存在安全隱患、作業過程中威脅到人身安全時,以及在未配備相應且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情況下,有權拒絕進入(停止)現場作業。 6、 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及獲得勞動報酬、工傷社會保險和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