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滿足相關要求。簽發《作業證》前,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等級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監護人員是否到位。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檢查動火作業者、監護人員等與《動火證》上所列是否一致,同時還應檢查動火證是否過期。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
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規定執行。
4.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在鐵路沿線(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0.動火時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身安全安全生產事故隱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3.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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