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個時期和1978年以來經歷的三個發展階段
------ 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理體制初創時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煤礦工作會議提出“煤礦生產,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明確要堅持“安全第一”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1954年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把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作為國家的基本政策確定下來。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行政法規,建立了由勞動部門綜合監管、行業部門具體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勞動者的安全狀況從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躍進”時期片面追求高經濟指標,導致事故上升。1958 -1961年期間,工礦企業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時期增長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為建國以來最嚴重的礦難。196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恢復重建安全生產秩序,事故明顯下降。
------ 受“文革”沖擊時期(1966—1977)。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被抨擊為“資產階級活命哲學”,規章制度被視為“管卡壓”,企業管理受到嚴重沖擊,導致事故頻發。1970年勞動部并入國家計委,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也相應轉移。這一階段政府和企業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礦企業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較1962-1967年增長2.7倍。1975年9月成立國家勞動總局,內設勞動保護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等安全工作機構。
------ 恢復和創新發展時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恢復和整頓提高階段(1978-1991)。粉碎“四人幫”后,治理經濟環境和整頓經濟秩序,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了較好的宏觀環境。相繼出臺實施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法規。成立了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下降。
二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階段(1992-2002)。為發揮企業的市場經濟主體作用,1993年國務院決定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相繼頒布了《礦山安全法》、《勞動法》,以及工傷保險、重特大傷亡事故報告調查、重特大事故隱患管理等多項法規。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原勞動部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交由國家經貿委行使。2000年初,在國家煤炭工業局加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牌子,成立了20個省級監察局和71個地區辦事處,實行統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組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2002年11月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開始納入比較健全的法制軌道。但這一階段由于經濟體制轉軌、工業化進程加快,特別是民營小企業的迅速發展等,使安全生產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安全狀況出現較大反復。
三是創新發展階段(2003年以來)。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堅持“以人為本”,在法制、體制、機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200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成立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004年國務院作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升格為總局;2006年初,成立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從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數連年上升的勢頭得到遏制,當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 2004年下降0.2%, 2005年下降7.1%。
建國以來安全生產呈現出的一些特點
通過對各個時期、各個階段事故傷亡統計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發現:
一是事故總量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而上升。建國50多年來,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大致呈上升態勢。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現了“拐點”,當年在國內生產總值持續增長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數開始下降。從事故死亡指數曲線分析,1953-1976年波動幅度較大,1978年后波動幅度相對較小,死亡人數指數波動幅度與GDP增長率的變化具有統計學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比較穩定的經濟社會環境,為安全生產平穩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數與經濟活動關系的一些相對性指標持續下降。煤炭百萬噸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以及工礦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趨勢。這表明隨著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監管力度加大,我國安全生產確實在不斷地加強和改進。
三是特大事故發生頻率呈增加態勢。這種現象表明,隨著生產規模擴大、生產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進程加快、交通運輸增加等,發生群死群傷重特大事故的風險隨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任務。
我國安全生產法制、體制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體法即《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鐵路法》、《民航法》、《電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專門法律中,都有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50多部行政法規,上百個部門規章。此外,各省(區、市)都制定出臺了一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安全生產各個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 安全監管體制初步形成。目前國家層面上的安全管理職責格局是: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并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無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質檢總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衛生部負責職業病診治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工傷保險管理,同時保留了兒童、婦女的勞動保護工作職能;國防科工委、公安部、農業部、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國資委和電監會等,分別負責本系統、本領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區、市)以及市(州、盟)、92%的縣(市、旗)建立了安全監管機構,全國共有監管人員約3.5萬人,初步形成了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互動的管理體制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 安全生產應急體系開始建立。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包括《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在內的25個專項預案、以及81個部門預案,其中安全生產占31%。各省區市都制定發布了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高危行業和規模以上企業應急預案基本編制完成。礦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鐵路等應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規模。以國家、省、市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和國家、區域和骨干應急救援隊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應急體系框架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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