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詢問筆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