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在總結了1989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號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1991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形勢,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嚴格依法報告和調查處理生產事故,必須把握新變化,堅持四個基本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任主體上,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條例的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負責批復。
上述規定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根本的不同。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有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由此看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主體是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安監部門)。
適應這一變化,安監部門一定要轉變角色,轉變職能,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和權責一致原則,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不可固守陳規,不超越職權,承擔過重的額外負擔。 ?
在事故調查處理的對象上,堅持重點突出,兼顧全面的原則。
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事故調查處理的對象,即《條例》的適用范圍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也就是說條例適用的主體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為了使非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法可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前后對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更廣,它是指包括企業在內的一切生產經營單位。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它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法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經濟成分。
適用這一變化,安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同級政府行政編制賦予的職權,不僅要監督監查屬地范圍內的一切企業,而且要監督監查包括企業在內的一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所講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釋義,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和制造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消費過程中的產品安全問題等,都不屬于生產安全問題。所以,安監部門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首先要認定事故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然后根據事故的性質,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盡職盡責,不瀆職,不失職,全面依法行政,切實依法行政。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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