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安全管理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2)由于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而造成事故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由領導負責。
(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的領導者負主要責任,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由違反者負責。
(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術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5)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6)持安全作業證違章作業發生事故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7)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8)因管理不善,經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對于涉及到《刑法》第11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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