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安全事故管理,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范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防范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因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別重大死亡事故六個等級。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人員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未達到重傷傷害。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但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殘廢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存在長期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程序
(一)發生輕傷及重傷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至項目部安監站,安監站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填寫相關報表,于24小時內上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項目部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應向公司安全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三)報告事故應填寫“事故快報”,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及時補報。
(五)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事故的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結案。
(二)對于輕傷和重傷事故,項目部按程序自行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在30天內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審批結案。
(三)死亡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在30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主管領導核準,后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結案。
(四)項目部無論員工或分承包方人員發生事故,在事發屬地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結案后,除接受集團公司的相關處理外,公司還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集團公司《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對項目部和責任者進行處理。
(五)項目部發生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事故調查中擅離職守、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擅自處理或包庇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人員,公司將視其情節,在《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基礎上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安全事故的經濟處罰,在通報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上繳公司財務部,逾期不繳,按公司財務部《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事故統計
按月填報“中冶集團施工企業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3日上報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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