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成為公共安全重要隱患
我國是化學品生產和消費大國,目前存量化學品數量超過4.5萬余種,每年申報的新化學物質在100種以上,化學品的毒性、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內分泌干擾性等問題十分突出,人均擔負的化學品安全風險較大。化學品工業目前還處在中低發展水平線上,化學產業存在結構不合理、產業技術水平低、污染控制技術差、管理水平低等系統脆弱性問題,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就是明證。可以說,危險化學品安全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問題,化學品安全管理必須轉變應急思維,推動關口前移,進行源頭性、戰略性治理。
英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戰略的成功經驗
英國是較早開始探索危險化學品安全戰略治理的國家之一。早在1999年,英國政府就發布了《化學品戰略》,“旨在為未來20年提供政策和目標”。《戰略》具有框架性、超前性,強調英國化學品安全管理應從末端控制向源頭控制過渡,從產品控制轉向生產使用環節控制和產業控制,從事故防止轉向風險控制,在管理對象、環節和層面上區別于傳統的化學品管理和污染防治。《戰略》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化學品環境安全問題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具有可實現性。其成功經驗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治理體制機制方面,英國政府將《戰略》上升至國家層面,作為國家化學品管理戰略推行,由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牽頭執行,吸納產業界(市場力量)、與化學品生產使用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組成利益相關者論壇參與管理活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源頭治理體系。規定各類治理主體的職責及相互間的關系,在化學品的風險評價中,規定產業界提供數據信息并承擔初步風險評價義務,利益相關者論壇提供建議和監督,政府頒布相應的標準和提供必要的指導,并進行監督和審查。
二是治理法律制度方面,《戰略》主要有兩個特色:之一是制度設計既關注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也關注化學品經環境途徑對環境和人體的風險,體現了EHS管理的本質;之二是法律制定以國際普遍接受的原則為基礎,并與國際規章相嵌套。
三是治理標準體系方面,《戰略》所確立的標準十分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如在對化學品毒性標準的設計,提出以致畸性、致癌性、致突變性、激素破壞性、生殖毒性、生態毒性等為毒性的表征,以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環境遷移性等為輔助指標。國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雖規定在對新化學物質進行評審時,應涉及化學物質名稱和標識,物理化學、人體健康、環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暴露程度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人體健康和環境風險控制措施的適當性四項內容,不過沒有就具體操作標準進行說明。
四是治理方法方面,《戰略》體現出明顯的源頭治理特色。方法之一是強制淘汰,逐步淘汰已確認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存在難以承受之風險的化學品;之二是鼓勵替代,《戰略》鼓勵產業界開發低危險替代產品、工藝、技術,推行最佳的環境實踐和清潔生產,不斷減少化學品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風險,同時保持化學工業的競爭力;之三是實行風險負擔,從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轉向強調風險產生主體也即“潛在污染主體”須承擔風險責任,《戰略》規定產業界承擔源頭控制和風險控制的義務,負責實施風險管理,通過提高風險成本倒逼化工企業減少生產和使用高危化學品、增加開發低危險替代產品來達到減除化學品安全風險的效果。
對我國的啟示及政策建議
第一,制定國家化學品安全管理戰略。從國家層面對化學品安全風險管理框架進行頂層設計、整體布局,明確管理目標、管理對象、管理原則、管理思路、管理過程等;提綱挈領,健全管理體制機制法制;著眼長遠,制定中長期管理規劃,以全面提升國家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推進化學品安全的源頭治理。
第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戰略治理的體制機制。在總體上健全化學品安全源頭治理的組織結構,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治理活動;改變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以化學品生命周期建立合作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公眾四類主體之間的協調機制,以職責分工建立合作機制,如規定行業協會承擔提供數據信息并承擔初步風險評價義務,社會公眾提供建議和監督,政府職能部門和技術機構負責頒布相應的標準和提供必要的指導,并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戰略治理的法律制度。EHS管理理念是國際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設計原則,我國目前的情況是EHS理念被分隔在不同的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中,有必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進行整合,制定《化學品安全法》,統一化學品安全管理。
第四,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戰略治理的標準體系。重點提高標準體系的可操作性,一方面以細化現有標準體系為方向,另一方面完善化學品檢測方法標準的配套。同時注意對國內標準及時修訂完善,以同相關國際標準接軌,保持化學品法規、標準、分類、標簽和實驗室檢測技術等要求與其他主要貿易國協調統一,促進化學品國際貿易,使相關出口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在安全風險治理中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五,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戰略治理的方法體系。建議采取以下方法:(1)強制淘汰,制定《化學品淘汰目錄》,逐步淘汰已確認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存在難以承受之風險的化學品;(2)鼓勵替代,介入生產環節進行源頭控制,鼓勵化工企業、技術機構等開發低危險性替代產品、工藝、技術,推行最佳的環境實踐和清潔生產;(3)實行風險負擔,化工企業承擔化學品風險責任,負擔源頭控制和風險控制的義務,負責實施風險管理;(4)實行化學品強制累進保險,從事化學品生成的企業必須購買化學品風險強制險,并根據化學品的危險性實行累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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