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義務
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如原輔料、工藝流程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變更申報。
(二)“三同時”義務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健康和保障義務
企業應該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四)職業衛生管理義務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五)保險義務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六)報告義務
企業應當及時如實向安監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結果,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七)衛生防護義務
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八)控制和消除危害義務
企業應當采取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九)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義務
企業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十)不轉移危害義務
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十一)職業危害告知義務
企業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職業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還應通過合同、公告欄、警示標志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
(十二)培訓教育義務
企業對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十三)健康監護義務
企業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四)事故處理義務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五)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
企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十六)舉證義務
勞動者申請做職業鑒定時,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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