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壓力表指針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必須保持不小于49Kpa的壓強。
9.12. 嚴禁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作業。
9.13. 安裝減壓器時,應首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閥門清除油垢,然后安裝減壓器。作業人員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閥門時,必須先松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
9.14. 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待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進行拆卸修理。
9.15. 檢查瓶口是否漏氣時,應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觀察,不得用明火試。冬季閥門被凍結時,可用溫水或蒸汽加熱,嚴禁用火烤。
10. 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0.1. 現場乙炔瓶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5瓶以上時應放在儲存間。儲存間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5m,并應通風良好,設有降溫設施、消防設施和通道,避免陽光直射。
10.2. 儲存乙炔瓶時,乙炔瓶應直立,并必須采取防止傾斜的措施。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間儲存。
10.3. 儲存間必須設專人管理,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安全標志。
10.4. 應使用專用小車運送乙炔瓶。裝卸乙炔瓶的動作應輕,不得拋、滑、滾、碰。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
10.5. 汽車運輸乙炔瓶時,乙炔瓶應妥善固定。氣瓶宜橫向放置,頭向一方。直立放置時,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10.6. 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10.7. 乙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0℃。
10.8. 乙炔瓶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減壓器與瓶閥的連接應可靠,不得漏氣。
10.9. 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不小于98Kpa的壓強。
10.10.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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