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資格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相應業務活動。
第八條 鼓勵推廣應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舉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并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給付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浺巹澆块T審核的建設規劃總平面圖;
?。ǘ┦┕D審查合格書;
(三)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資料;
?。ㄋ模┡c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的合同;
?。ㄎ澹┛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證書;
?。┦┕挝坏闹袠送ㄖ獣桶踩a許可證,項目經理的注冊建造師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ㄆ撸┍O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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