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和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放射性廢物和電子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實行減少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無害化處置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監測技術規范,加強對工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九條 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以及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申報登記結果報銀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重新申報。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情況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自行利用條件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自行處置;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委托處置的,環保部門可以指定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