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閑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和施工工地臨時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和施工工地臨時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公安局負責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和施工工地臨時宿舍的治安、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施工工地臨時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經濟信息化、安全生產、環保、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日常監管)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和施工工地臨時宿舍安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消防隱患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
第五條(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的信息報備)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臨時宿舍的管理單位應當將臨時宿舍的下列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一)房屋產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管理單位的名稱、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點;
(四)臨時宿舍使用總面積。
第六條(施工工地臨時宿舍的信息報備)
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宿舍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臨時宿舍的下列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一)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點;
(三)臨時宿舍使用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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