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湘政辦發〔2009〕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的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直接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執法隊伍。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級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省屬駐地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擬訂轄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轄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系;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八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劃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工礦商貿企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行政許可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炭生產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四)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五)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監督煤礦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并按有關法定程序組織恢復生產的驗收。
(六)依法依規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落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工作。
(七)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政府授權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煤礦安全事故除外)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八)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九)組織、協調、參與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監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電梯、鍋爐、壓力容器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培訓工作。(十二)負責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管理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十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四)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并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五)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鑒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范工作。
(十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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