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風險,保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監總局 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06〕207號)、《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責任保險完善我市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企業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其他險種,由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險合同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主要是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參保人員傷亡、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費用。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有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五條 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建材,以及人員密集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懸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六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與督促檢查工作,天津保監局負責指導保險公司加強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引導和監督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規范經營。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在市安全監管局、天津保監局的指導下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動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規模、所屬行業、安全管理水平、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足額投保公眾責任險。鼓勵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增加保險金額,提高風險保障能力。
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的公眾責任險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
第八條 企業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死亡、殘疾累計賠償限額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采用實名制方式全員投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崗位風險確定合理的保費。
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執行。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投保企業風險程度、以往事故記錄、賠付率等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保險費率根據上年安全生產狀況一年浮動一次,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累計上浮或下浮均不得超過30%。
第十條 投保企業符合下列情況,按照下列標準下浮費率:
(一)上年度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0%。
(二)通過三級安全標準化驗收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5%;通過二級安全標準化驗收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0%;通過一級安全標準化驗收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20%。
(三)上年度評為區縣級(區縣安全監管局或區縣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0%;評為市級(市安全監管局或市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5%;評為國家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20%。
(四)參保人員超過500人、不足1000人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0%;參保人員超過1000人、不足2000人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15%;參保人員超過2000人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20%。
投保企業符合上述多個費率下浮標準的,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累計下浮不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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