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提高煤礦安全培訓質量,促進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號令)、中編辦《關于明確山西省煤礦相關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發證職責意見的函》(中央編辦函〔2009〕1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是指在山西省境內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級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安全培訓機構。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及所屬各監察分局(站)依法對所轄區域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其中煤礦安全培訓一、二級資質由省局負責向國家局申報)和實施監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資質認定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不得進行煤礦安全資格培訓。
第四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接受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培訓資質規定的培訓對象和范圍,搞好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第五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嚴格準入。
第二章?機構資質管理
第六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培訓,否則,依法追究責任。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第七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分四個等級。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經省局初審后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由國家安監總局評估認定、審批、頒發;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評估認定、審批、頒發;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由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評估認定,報省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承擔安全
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各類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集團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各類煤礦企業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礦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安監總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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