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201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上海化學工業區的管理,促進上海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化學工業區)以及與化學工業區聯動發展的金山分區和奉賢分區(以下簡稱聯動發展區域)。
第三條(區域范圍)
化學工業區東至奉賢區南竹港、杭州灣圍海東側堤,南至杭州灣圍墾海堤,西至杭州灣西側堤(龍泉港出海閘),北至滬杭公路,面積為29.4平方公里。
聯動發展區域的四至范圍,由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
第四條(發展方向和項目導向)
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化學工業區重點發展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等產業,聯動發展區域重點發展為化學工業區配套的產業,共同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石化基地。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化學工業區投資各類化工項目;鼓勵在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產業配套和公用配套項目。
第五條(法律保護)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管理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化學工業區內的有關行政事務由管委會歸口管理,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區域規劃,制定、修改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
(二)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四)負責突發事件的防范與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五)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動發展區域的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以及相關行政審批、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會管理,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予以協助;聯動發展區域的其他公共事務,由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管理。
市和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相關工作。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