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 (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 (居)民委員會 (社區)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條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引導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參加電梯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鼓勵采用遠程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村 (居)民委員會 (社區)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扶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救援網絡,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義務應急救援組織,參與電梯應急救援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條 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委托取得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
第十條 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者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對列入 《特種設備目錄》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電氣元器件和其他易損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銷售進口電梯的,電梯銷售者應當持制造單位委托代理銷售電梯的證明材料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按規定告知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應當對消防員電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抽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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