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車輛所有人、車輛管理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建立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方便人民群眾,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對社會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課程標準要求,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生進行各種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立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推進電子政務,在信息系統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項,方便申請人或者當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查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進行投訴、申訴和舉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人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道路交通安全協管人員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時,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和自愿、公正、及時的原則,不因當事人的身份而導致損害賠償標準的差別。
第二章 非機動車、機動車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種類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在登記時提供的實際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在指定位置使用統一的固封裝置固封,保持端正,不得變形和遮蓋。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應當放置在機動車前風窗玻璃內側,無駕駛室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
第十六條 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反光放大牌號,噴涂的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營運載客汽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涂經營單位名稱和服務質量監督電話,除出租汽車外的其他營運載客汽車還應當噴涂核載人數;載貨汽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核定載質量,載貨汽車和掛車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噴涂相關標志標識。
機動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風窗玻璃,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和圖案,不得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第十七條 總質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載貨汽車和掛車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
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以及影響交通管理設施功能、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
第十八條 校車駕駛室兩側噴涂車屬單位名稱、核載人數。專用校車車身按照規定噴涂統一顏色以及標識;非專用校車接送中小學生、幼兒時應當按照規定放置統一標牌。校車應當隨車配備監護人員。
第十九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檢驗管理信息系統,并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實時聯通。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有效途徑,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供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或者管理人查詢。
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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