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客運公共交通健康發展,維護客運公共交通市場秩序,保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營、服務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市軌道交通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客運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客運公共汽(電)車及其有關設施,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發展客運公共交通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綜合銜接、綠色發展、因地制宜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衛生、便捷、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客運公共交通服務。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客運公共交通的組織領導,將客運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發展客運公共交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客運公共交通發展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客運公共交通工作。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客運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路權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客運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七條 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營運、規范服務、公平競爭,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
鼓勵客運公共交通經營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車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和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發展的需求,編制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優化配置客運公共交通資源,完善公共交通網絡體系。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詢公眾意見。
第十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相互銜接,將客運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下列客流集中的區域規劃客運公共交通場站:
(一)機場、鐵路客運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樞紐站;
(二)大型的商業中心、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體育場館、醫療機構;
(三)大型居住區、產業園區、教育園區;
(四)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建設計劃,建設資金由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負責配套建設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經營管理單位。
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健全運營管理制度,維護場站運營秩序,保證場站設施、設備完好。
進入客運公共交通場站的線路,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組織設置客運公共交通車輛優先通行車道,配置相應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運行效率。
第三章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及其經營權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客運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需求,適時調整和優化客運公共交通線網結構,提高線網和站點覆蓋率,實現與軌道交通等其它交通方式的便捷銜接。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客運公共交通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會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專家和經營者的意見,增設、調整客運公共交通線路。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增設、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公共交通線路,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從事客運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應當取得線路經營權。
首末站和行經路線在中心城區、環城四區及跨區縣的線路經營權,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首末站和行經路線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的線路經營權,由本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線路經營權時,應當確定客運公共交通站名。
客運公共交通站名經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取得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線路運營要求的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具有健全的運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合格的駕駛員、調度員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 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授予線路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后,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期限為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不得轉讓或者以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線路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可以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線路經營權期限的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運營服務的狀況對其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長其線路經營權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八年。
第二十五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要求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九十日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章 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客運公共交通線路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要求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組織運營;
(二)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輛及信息監控系統,并按照規定報送運營數據;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進行運營安全檢查;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天津市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
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天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天津市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使用…
天津市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