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城管執法摔老太事件引起公憤,當地公安機關也迅速作出處理,行政拘留該城管人員,群眾大多數拍手叫好。那么如果我們行政執法人員粗暴執法,侵犯人權,是否都可以行政拘留呢!
在回答這個議題之前,我們首先來評析一下目前正在熱議的城管協管員被行政拘留事件。
城管協管員執法摔老太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已經引起法律界爭議…?????
爭議主要圍繞本案是否適用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國法秘函[2005]256號《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該復函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一種觀點認為:協管員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執法主體身份,因而不適用本案。
??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復函中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包括行政機關聘用,委托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本案可以參照適用這一復函精神。
??本律師認為:雖然該案引起社會巨大反響,城管員粗暴執法,侵犯了老太的人身權益,也有損城管執法人員形象,引起公憤,也應當收到應有的處理。但是就適用法律方面,我個人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
? ? ?????首先關于是否適用國務院[2005]256號復函方面,有律師認為,該復函是針對已經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現在已經有《治安管理處罰法》了,顯然不適用。本律師認為:國法秘函〔2005〕256號文件精神,是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補充,是對特殊主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殊行為(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規定,因其發布前征得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同意,既是規范性文件,又有立法解釋的意思表示。國法秘函〔2005〕256號現今還沒有被廢止,未予廢止即可用。
?? ???其次,關于案涉協管員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視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適用復函問題。不少法律界人士均認為,該復函僅指正式在編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而不能擴大解釋,包括那些聘用的人員。本律師認為:是否在編人員不應當是復函立法意圖,而應當看是否是在執行公務這一實質特征。本案協管員在公務時間內,在公務管理地域區限內,受單位委派或者指派,為實現公共事務管理而實施的行為,顯然屬于執行公務行為。因此,本案可以參照適用復函。該協管員被行政拘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現在我們可以得出同樣的觀點;如果安監局行政執法人員粗暴執法,侵犯人權,公安機關也不可以對其實施治安行政處罰。這是因為根據國務院[2005]256號復函精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 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屬一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其他行政機關,并不是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管理對象, 對于其他行政機關履行社會管理職責的活動,公安機關并沒有相應的事務管轄權。
北京大成(南通)律師事務所 ??周是宏律師(13921616908)
周是宏律師曾經多年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也是南通市安委會專家組成員,積累了豐富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戰經驗。
安全是一項一本萬利的投資
安全管理的人性悖論:馴化本能與激發…
安全駐廠服務模式的實踐與探索
國內企業安全管理目前面臨的現狀
安全靠干不靠編
淺談事故管理策略
當好第一責任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可以處” 自由…
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談談“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
我對信息安全的看法
如何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如何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淺談我對食品安全的一點看法
淺談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之我見
墨菲定律給安全管理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