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作出并經淄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的一起判決,引起安監人員、特別是基層安監人員的一片嘩然。(轉自中國安全生產網)
日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作出并經淄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的一起判決,引起安監人員、特別是基層安監人員的一片嘩然。小編特整理部分網友觀點,希望廣大安監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繼續就此事展開討論。
【案例】工人在車間觸電身亡 兩名安監人員被定罪
據魯中晨報報道,2012年7月21日,周村區一家企業的生產車間發生—起觸電事故,職工王某某在用拌料機對塑料顆粒進行拌料時,身體碰到拌料機外殼觸電死亡。經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拌料機電機引線接頭處長期被滴落的潤滑油侵蝕老化,致使外殼帶電。間接原因是這家公司編造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徹底,長期用63A的繼電保護器代替10A的繼電保護器,配電室未配備專職電工等。
據了解,劉某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科員,王某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2012年5月28日,王某跟劉某—起到周村這家企業進行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安全生產資料是否存在隱患,繼電保護器、大型用電設備需接地等電路安全包括在現場檢查范圍之內,而王某、劉某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對企業長期存在的上述安全隱患均未發現及查處。
2014年10月份,周村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劉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王某、劉某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綜合本案情節,依法均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今天,記者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審理,劉某作為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對企業執法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電路安全等隱患,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劉某、王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據此,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劉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網友觀點】----
三言:從“周村案例”探討安監人的履職與追責
如何評價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是否到位?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被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即,(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換言之,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職過程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隱患負責,而不能要求其對未發現的違法服務范圍及隱患承擔責任!一則這有悖于法理,二則這也違背了行政倫理。
一切試圖將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后果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無限制捆綁,迫使其背負無限制責任的設想、理念以及實際準則,實際都是非理性、非法治的思維產物,也就不可避免地背離依法治國的方略,終將會被現實和歷史所批判。
王東照:如此判決讓人無語 依法治安任重道遠
如此判決造成的后果是:本來是“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似乎變成了“一廠出事故、監管受驚嚇,一次被問責、全國都害怕”。如果一個安監人員盡心盡力、天天向企業跑進行安全檢查,俗話說,常在河邊走,那能不濕鞋,檢查的企業多了,相對來說,出安全生產事故的概率就大了,被問責的可能性就會大一點;相反,如果一個安監人員天天在辦公室,不向企業去,不進行安全檢查,相對來說出事故的可能性就小的多,被問責的可能性就小的多。這是一個悖論,干事的反而出事,不干事的反而沒事。這樣的問責,導致安全監管成為苦差事和高風險崗位,誰都不愿管、誰都不愿干,能躲就躲,安全監管人員似乎是婚姻中的圍城,外面的人想進去,里面的人想出來,有人甚至說,千萬不能把安監部門的院門打開,一旦打開,恐怕監管人員全跑了,這是戲言,但也不能不深思。更可怕的是,導致“不出事”成為安全監管的基本邏輯,突出表現為消極和不作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出了事被處理只因為是自己運氣不好,也只能是自認倒霉。
短期安全靠運氣,中期安全靠管理,長期安全靠法律,依法治國是黨的基本方略,這一方略體現在安全生產領域,就是要堅持“依法治安”,如此判決,也提醒我們廣大安監人員,“依法治安”,決不僅僅只是我們安監人員的事,還應當是全社會的事。值此新《安全生產法》施行之際,應加大《安全生產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王東照:安監人員不是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
要知道,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是企業,安監部門只是進行安全監管。安監人員不是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每次檢查只可能有針對性的對企業某一方面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不可能事實上也做不到對企業進行全面的檢查。如果不分重點,事無巨細,把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查到,逐個車間走、逐臺機器查,豈不是成了企業的安全保姆?
韓蘇杭: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罪依據值得商榷
雖然是免于刑事處罰,但是有罪判定讓絕大多數安監人有點心寒。報道指出,劉某和王某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原因,是作為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對企業執法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電路安全等隱患,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有常識的同志都知道,安全隱患是個很大的概念,它包括太多的學科門類,而且很多隱患不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具是沒有辦法知道的。從這個維度上講,沒有一個安監人或者說也沒有一個安監部門能保證,通過一次檢查,就能發現所有的安全生產隱患。而且排查安全隱患本來就不是安監部門的職責,是企業的主體責任,安監部門檢查安全隱患,是看企業開沒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排查出來的隱患整沒整改,形沒形成閉環,現場與檔案是不是吻合。如此說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罪依據值得商榷。
黃曉豐:如此玩忽職守罪判決是否太過兒戲?
電力線路老化漏電的隱患和漏電保護器啟動電流過大的隱患,都是企業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組織生產,作業不規范造成的,同時也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自己排查和治理這些隱患的安全生產職責,而且還編造安全教育培訓檔案進行虛假培訓,欺騙執法檢查部門。正因為企業沒有落實這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企業毫無疑問、責無旁貸的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追究到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身上。政府監管部門的人員連次要責任都算不上,卻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是不是太過兒戲?
劉在武:強烈呼吁社會客觀、公平、公正對待安全生產工作
安監人員不是神,不可能對企業檢查了一次,就保證這個企業永遠不會再發生事故。再說,《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決不僅僅只是安監人員的事,應當是每一個企業、每一名職工的事。又說,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事故隱患是一個動態的東西,今天檢查時沒有,明天可能就出現了。相信,沒有一個人敢拍胸保證說自己能像x光透視儀一樣,到企業轉一圈,就能把每一個部位的所有隱患全都查出來。
作為安監戰線上的一員,我強烈呼吁社會各界,要客觀、公平、公正的對待安全生產工作,要善于挖掘安全監管工作中積極向上的一面,激發正能量;要多關心、理解、支持、保護安監工作人員,讓肩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任的安監人感到社會大眾給予的一絲溫暖,激勵他們揚長補短,以更加堅強的信念投身安監工作,以高昂的斗志為我們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為奪取安全監管工作更加輝煌的業績努力拼搏奉獻。同時,安監部門也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做好與社會民眾的溝通與宣傳工作 ,爭取社會民眾和媒體的理解支持。
李戎:安全監管人員怎樣做才能算履職盡責?
社會對安全監管人員的職責定位認識不清,形成了事故都是監管人員責任的意識。一些部門、社會公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到底由誰負,還沒有真正的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人,該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該由企業負責人負責;安全監管人員是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能代替企業去做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事情。
針對盡職免責這一現實問題,基層安全監管人員怎樣做才能算履職盡責,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論,這不但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也是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更是穩定基層監管隊伍的迫切需要。
專家點評(省安監局古遠新總工程師):
山東淄博的這起案例,雖然說安監人員被追究責任是有點過了,但是新安法的八十七條規定卻是值得大家去推敲的,“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實踐中也可能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是一般事故隱患,也會造成比較嚴重后果,這種情況下也要依法及時處理,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新安法條文解釋的內容。所以對于“盡職免責”是沒有明確界定的,大家不要指望真的出事了檢察院、法院的人能象我們一樣去理解問題。因此,只有在工作中學好本事,對要做的工作一直保持清醒的認識,特別是要樹立責任意識,做工作一定要嚴格、認真,出去檢查,要明確檢查對象、范圍、內容、標準,絕不能信口開河、走馬觀花,堅持“法律”、“標準”兩條底線不突破,守好原則,同時,檢查結果下發整改通知,讓企業負責人簽字,安排專人跟蹤督辦,及時抓好整改情況的核實、銷號,形成閉環管理,責任就清了。如果總是想當然,所做的工作連自己都說不清楚,必然會落入“瀆職”的陷阱。教訓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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