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東疆保稅港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有效地預防和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意見》(津政發〔2016〕6號)、《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規〔2021〕1號)、《天津市濱海新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津濱政辦發〔2014〕109號)、《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版)、《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東疆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應急工作首要任務。
綜合協調。管委會統一指揮,各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認真履職,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科學施救。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進技術,發揮專家和專業救援力量作用,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平戰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預防預警、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以及應急演練等工作。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東疆處置特種設備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適用于東疆保稅港區內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特種設備以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現行版本為準。
2 組織體系
東疆保稅港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東疆應急委),是東疆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領導機構。
東疆應急委下設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東疆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指揮部
2.1.1 組織架構
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以及成員單位構成。
總指揮由管委會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應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擔任。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委會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經濟改革和運行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社會發展局、北京道派出所、客運派出所、交警二大隊、東疆港消防大隊等組成。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具體設在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2.1.2應急指揮部職責
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東疆特種設備事故的防范和應急工作;承擔東疆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值守和應急響應,組織、協調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落實東疆應急委以及上級政府部門關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和指示要求;編制與修訂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和演練;組織本預案的實施,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響應;對于達到濱海新區、天津市以及國家響應級別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前期處置工作,指揮權移交后,負責協助上級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3總指揮、副總指揮職責
總指揮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全面指揮,落實東疆應急委和上級部門有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決策。
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不在崗時,履行總指揮的應急管理和指揮職責。
2.1.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起草指揮部有關文件,組織落實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
2.牽頭編制、修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宣傳、培訓與演練;
3.協調、指導成員單位開展相關應急準備;
4. 匯集、上報事故情況和救援情況。
2.1.5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東疆應急委的領導下,由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參與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同時各單位應結合本預案的相關要求,編制本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
1. 應急管理局
(1)建立特種設備檔案,掌握東疆保稅港區特種設備使用情況;
(2)在特種設備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情況下,組織調度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參與事故處置;
(3)牽頭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組織開展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
2.市場監督管理局
(1)協助應急管理局與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協調東疆區域內特種設備應急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配合應急管理局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管委會辦公室
(1)負責管委會日常值班值守管理工作;
(2)接收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等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處置的指示要求,做好上傳下達。
4.黨群工作部
(1)正確把握宣傳工作導向,加強網絡輿情的引導與管控。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信息發布。
5.經濟改革和運行局
(1)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期間電力和通信保障工作;
(2)負責工業、電力行業領域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工作。
6.財政局
(1)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2)會同審計部門監督應急資金的科學合理使用。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參與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2)負責協調落實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事宜。
8.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局
(1)按有關法律、法規監督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內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參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工作;
(3)與區特種設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系機制,做到信息共享。
9.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1)負責特種設備事故危險物質泄漏可能造成大氣、土壤、水體等污染的環境監測,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負責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的評估及污染物質收集、處置方案的制定,指導污染物質收集、處置工作;
(3)參與協調旅游景點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參與燃氣使用所涉及的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社會發展局
(1)負責協調、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事故發生后及時協調醫療機構到達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并落實搶救和轉移傷員的醫院。
(2)負責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善后處置工作。
11.北京道派出所、客運派出所
(1)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警戒、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2)負責協調處理突發事件中失蹤、死亡人員身份的核查及對死亡人員的法醫學鑒定工作。
12.交警二大隊
(1)負責道路交通疏導工作;
(2)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
13.東疆港消防大隊
(1)負責或者協助特種設備應急搶險工作;
(2)在特種設備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情況下,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介質的處置;
(3)實施傷員的搜救;
(4)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
14.其他相關單位
參與協調指揮本行業領域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理工作。
2.2 現場指揮部
東疆特種設備事故進入應急響應程序后,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總指揮決定,成立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作為應急指揮部派到現場的應急領導機構。
2.2.1 組織架構
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指揮長、現場副指揮長以及各應急工作組組成。
現場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兼任;現場副指揮長由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
2.2.2 現場指揮部職責
1.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工作組,指揮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統一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調用應急搶險物資、裝備和器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及時向應急指揮部以及上級部門報告應急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落實應急指揮部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要求;
4.全力組織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5.根據事故現場狀態和專家意見,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制定迅速有效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6.根據應急需要決定依法調用和征用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應急資源;
7.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立即報請應急指揮部協調處理,并說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裝備等情況;
8.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化解或者降低風險,必要時決定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9.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2.2.3應急工作組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1個或多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新聞信息組、善后工作組。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牽頭部門負責人擔任,或由該部門參與搶險救災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具體由現場總指揮確認。
應急工作組人員由相關單位抽調組建,各單位應當為應急工作組足額配備工作人員。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
組長:應急管理局
成員:黨委辦、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故發生單位
主要職責:
(1)對各應急成員單位到崗情況以及各應急專項工作組準備情況進行檢查,結果報現場指揮長;
(2)及時收集掌握事故動態信息、各工作組應急準備以及應急救援情況,經現場指揮長確認后向上級等部門報告信息;
(3)做好現場指揮部的會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
(4)督促落實會議議定事項以及現場指揮長的各項工作指示;
(5)接受并落實上級政府關于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及時上報落實情況;
(6)協助現場指揮長進行應急指揮。
2.搶險救援組
組長:東疆港消防大隊
成員:應急管理局、專業搶險隊伍、事故發生單位搶險隊伍以及相關專家
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火災撲救、工程搶險、人員搜救和現場清理等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組織實施;
(2)負責事故現場破拆、堵漏等搶險作業;
(3)組織特種設備專家對事故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4)分析事故的發展態勢,為現場指揮長提供專業技術決策咨詢。
3.警戒疏散組
組長:北京道派出所
成員:客運派出所、交警二大隊等部門
主要職責:
(1)確定警戒隔離區,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
(2)將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組織有毒物質擴散區域人員的疏散;
(3)對事故現場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與人員進入;
(4)清理主要交通干道,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
(5)做好事故取證及證據保存,負責涉案人員的監控工作,對失聯(死亡)人員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對遇難者身份進行鑒定。
4.物資保障組
組長:應急管理局
成員:管委會辦公室、經濟改革和運行局、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應急搶險器材和物資的供應,并組織車輛運輸;
(2)根據需要調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特種工程機械和特種工程車輛;
(3)負責應急所需供水、電力、排水等公用工程保障。
5.醫療衛生組
組長:社會發展局
主要職責:
(1)負責統籌120等專業力量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人員傷害或中毒特點對傷員實施緊急搶救;
(2)負責對現場人員進行醫學防護及應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3)及時向現場指揮部通報傷員醫療救治情況,協助統計傷亡人數,匯總上報傷亡人員信息。
6.新聞信息組
組長:黨群工作部
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新聞媒體采訪的接待工作;
(2)及時掌握輿情動態,做好科學引導;
(3)負責對外信息發布。
7.善后工作組
組長:應急管理局
成員: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社會發展局、事故發生單位
主要職責:
(1)事故現場清理工作;
(2)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相關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3)做好受災群眾、死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工作;
(4)落實事故中相關傷亡人員的慰問安撫和保險賠付工作;
(5)負責協調受災企業的生產恢復工作。
2.3 應急救援隊伍
各級消防救援、公安部門是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職消防力量及社會志愿應急隊伍是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
應急管理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措施。
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的專業裝備和措施,編制內部聯絡表冊,并定期組織內部演練。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指揮部辦公室和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分類監管。使用單位在緊急情況下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電話報告。
應急管理局和各行業領域監管部門要提高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及時、準確地傳遞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2 預警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準備:
(1)企業爆炸、火災事故;
(2)地震、臺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自然災害;
(3)其他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災難性事件。
各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新區人民政府。
規建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預警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報送要求
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局,并在1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2小時內)逐級上報。
2.自然災害、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各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東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3.獲悉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網絡等渠道向東疆管委會報告。
4.接到濱海新區、天津市應急辦等上級部門要求反饋相關情況的,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
5.對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已經或者有可能引發輿情炒作、造成負面影響的特種設備事故,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的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第一時間向新區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1.2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應急救援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報告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報告事故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事故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4.1.3報告形式
1.口頭報告初步情況。應急指揮部在獲取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立即向新區政府口頭報告初步情況。
2.書面報送基本情況。應急指揮部必須嚴格按照信息報送時限要求,向新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送突發事件基本情況。
3.跟蹤報告處置情況。應急指揮部必須根據事態發展隨時向新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管委會應急值班。東疆管委會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工作日25605011,節假日和夜間25600038)并向社會公布,受理事故舉報和報告,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4.2 先期處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力量或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事故影響可能超出本單位的范圍,要及時將險情通報給周邊單位和人員。
針對不同特種設備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一)鍋爐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1.鍋爐爐膛爆炸。發生鍋爐爆炸后,應緊急停止該爐的運行:
①停止向該爐供給煤氣,關閉所有的煤氣閥門使鍋爐熄火。在燃氣可能擴散的區域設立警戒,禁止火源;
②如果爆炸嚴重,影響到臨爐上水時,應停止上水,關閉給水門,保證臨爐的運行,停止排污等一切操作;
③所有處理事故的人員必須戴好呼吸器,沒有呼吸器的人員立即從廠房兩側的安全通道逆風向撤離;
④停止送風機和引風機的運行。
2.鍋爐缺水。輕微缺水時,應減少燃料和送風,減弱燃燒,并且緩慢地向鍋爐進水,同時要迅速查明缺水的原因(如給水管、爐管、省煤器管是否漏水或閥門是否開錯,等等),等水位逐漸恢復到最低安全水位線以上后再增加燃料送風,恢復正常燃燒。
鍋爐嚴重缺水,鋼板(管)已經過熱,甚至燒紅,如果盲目進水,使灼熱的金屬突然受到冷卻,由于溫差大導致先遇水的部位劇烈收縮而撕裂發生爆炸事故。
3.鍋爐爆管。爐管輕微破裂,如水位尚能維持故障不會迅速擴大時,可短時間減負荷運行,至備用鍋爐生火后再停爐;爐管爆破后,不能維持水位和氣壓時,應緊急停爐,特別注意當水位表中已看不到水位,爐膛溫度又很高時,切不可給水以免導致更大事故發生,但引風機必須繼續運行,待排盡爐煙和蒸汽后方可停止。
(二)壓力容器、工業壓力管道爆炸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1.確定爆炸地點及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和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氣體、液體、固體);
2.確定所需的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3.明確爆炸地點的周圍環境及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4.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后果(如火災、二次爆炸等)及針對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5.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公安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企業消防隊伍等)。
(三)壓力容器、管道事故引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物質泄漏的處置要點
1.進入泄漏現場進行處理時,應注意安全防護,進入現場救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2.如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立即在安全邊界(根據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質的性質及數量估算出輕傷半徑為安全邊界)設置警戒線,事故涉及的區域應嚴禁火種,切斷電源,禁止車輛進入。根據事故情況和事態發展,確定事故涉及區人員的撤離;
3.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立即在事故邊界設置警戒線,根據事故情況和事故發展,確定事故涉及區域(區域范圍應按有毒物質總量向周邊擴散后濃度達到安全值的距離確定)人員的撤離。工作人員應使用專用防護服,空氣呼吸器。為了在現場能正確使用和適應,平時應進行嚴格的適應性訓練。應急處理時嚴禁單獨行動,二人穿戴空氣呼吸器同時進入現場,必要時用水槍、水炮掩護;
4.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關閉閥門、停止作業或改變工藝流程、物料走向、局部停車、減負荷運行等;
5.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堵漏。采用合適的材料和技術手段堵住泄漏處;
6.對泄漏物進行處理。對有毒物質進行中和處理,如堿性物質,可用酸性物質進行中和,反之亦可;對于可燃物,可以在現場噴灑霧狀水來吸收和稀釋,破壞燃燒條件,也可利用自然風向或防爆機械鼓風,加速氣體向空中擴散。
(四)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引起火災的處置要點
1.撲救氣體火災切忌盲目滅火,即使在撲救周圍火勢以及冷卻過程中不小心把泄漏處的火焰撲滅了,在沒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況下,也必須立即用點火棒將火點燃,使其恢復穩定燃燒,否則,大量可燃氣體泄漏出來與空氣混合,遇明火就會發生爆炸,后果將不堪設想;
2.首先應撲滅外圍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焰,切斷火焰蔓延途徑,控制燃燒范圍,并積極搶救受傷和被困人員。如果火焰中有其他壓力容器或受到火焰輻射熱威脅的壓力容器,能疏散的應盡量在水槍的掩護下疏散到安全地帶,不能疏散的應部署足夠的水槍進行冷卻保護。為防止壓力容器爆裂傷人,進行冷卻的人員應盡量采用低姿射水和利用現場堅實的掩蔽體防護,對于臥式儲罐,冷卻人員應將儲罐兩側作為射水陣地。如果是輸氣管道泄漏著火,應首先設法找到氣源閥門。閥門完好時,可采取縮小閥門開度來降低火勢,使泄露出的少量可燃氣體穩定燃燒,同時用水冷卻燃燒處的管段,再行滅火燃燒;
3.儲罐或管道泄漏關閥無效時,應根據火焰大小判斷氣體壓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狀,準備好相應的堵漏材料(如軟塞、高壓專用夾具等)。堵漏工作準備就緒后,即可用水撲滅火焰,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滅火,但仍需用水冷卻燒燙的管壁。火撲滅后,應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時用霧狀水稀釋和驅散泄漏出來的氣體;
4.一般情況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滅火工作,但有時一次堵漏不一定成功,再次堵漏需一定的時間,應立即用長點火棒將泄漏處點燃,使其恢復穩定燃燒,否則,大量可燃氣體泄漏出來與空氣混合,遇明火就會發生爆炸,并準備再次滅火堵漏。如果確認泄漏口很大,根本無法堵漏,只能用水冷卻著火容器及其周圍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火焰范圍,一直到可燃氣燃盡,火焰自動熄滅。向設備內通入氮氣或二氧化碳等惰性氣體,保持設備內正壓;
5.現場指揮應密切注意各種危險征兆,遇到火勢無法控制或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再次可能爆炸時,指揮員必須適時作出準確判斷,及時下達撤退命令,現場人員看到或聽到事先規定的撤退信號后,應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帶。
(五)電梯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1.與困梯或受傷害人員聯系溝通,穩定困梯或受傷害人員情緒讓其等待救援;
2.迅速進入機房切斷總電源,啟動應急電源、應急照明和通風用電。如無備用電源或電器故障,救援人員到后切斷電源;
3.到達現場的專業救援人員應當先判斷電梯轎廂位置再實施救援,當電梯轎廂高于或低于樓面超過0.5米時,應當先執行盤車解救程序,再按下列程序進行救援:
①確定轎廂位置;
②用緊急開鎖鑰匙打開電梯廳門,轎廂門;
③疏導乘客離開轎廂,防止乘客跌傷;
④重新將電梯廳門、轎廂門關好;
⑤在電梯出入口處設置禁用電梯的指示牌。
4.自動扶梯(人行道)發生梳齒夾腳、階梯和裙板夾物勾物、觸電和嚴重的階梯塌陷夾絞人,應迅速切斷電源、疏散能夠移動人員;
5.電梯發生斷繩墩底事故時,救援人員快速趕到底層,用專用工具將廳、轎門打開,將乘客救出;
6.現場救護,將受傷害人員迅速送往醫院。
(六)起重機械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橋門式起重機易發生觸電、兩車相撞、吊鉤載荷墜落事故;龍門式起重機易被大風吹滑行、吹倒、歪拉斜吊、重物傷人等事故;流動式起重機易發生吊車基礎不合格、支撐腳塌陷造成側翻折臂等事故。
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切斷電源,判斷事故現場狀況,采取措施,迅速搶救受傷人員。
(七)大型游樂設施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1.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現場保護和警戒,迅速組織乘客和現場人員撤離事故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
2.注意維護現場秩序,封鎖事故現場,事故現場應當開辟應急搶險人員和急救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3.針對不同游樂設施開展相應應急救援;
4.為受傷人員提供及時的現場醫療救治和受驚游客的心理撫慰,對受傷較重人員,要根據傷情適時進行轉移治療。對危重傷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醫院治療。
(八)港口企業大型裝卸機械傾覆事故應急處置要點——以塔吊為例:
1. 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時的應急處置
(1)塔吊不再進行任何操作;
(2)視具體情況采用焊接等措施加固塔吊結構,或用連接方法將塔吊結構與其他物體連接,防止塔吊傾翻;
(3)用 2至3 臺適量噸位起重機,一臺鎖起重臂,一臺鎖平衡臂,其中一臺在拆臂時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變化而造成傾翻;
(4)按合理的順序將起重臂或平衡臂中變形的連接件取下,用氣焊割開,用起重機將臂桿取下;
(4)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將塔吊拆除,遇變形結構用氣焊割開。
2. 塔吊傾翻的應急處置
(1)采取焊接、連接方法,在不破壞失穩受力情況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險情發展;
(2)選用適量噸位起重機按照方案將塔吊拆除,變形部件用氣焊割開或調整。
4.3 分級響應
發生在東疆保稅港區內一般級別特種設備事故,如果不具有擴散性,也無需進行人員搶救、環境及財產保護的,可不必全面啟動應急預案,直接進入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程序。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種設備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東疆管委會、濱海新區等各級政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Ⅰ級、Ⅱ級、Ⅲ級響應,是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特種設備事故的響應。在啟動上級響應之前,管委會應啟動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應急救援。當上級響應啟動,上級應急指揮部領導到達現場后,總指揮要完成指揮權的交接,配合上級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Ⅳ級應急響應,是指發生一般事故的響應。由管委會啟動本預案。
Ⅰ、Ⅱ、Ⅲ、Ⅳ級應急響應前,響應行動由事發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預案響應程序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應急響應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當啟動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特種設備事故響應級別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應急指揮部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按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和各自的職責,開展現場搶險救援。
與事故有關的各部門(單位),應當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信息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主管單位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啟動Ⅳ級或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具體指揮協調以下內容:
1.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工作組,指揮各部門參與事故救援;
2.組織制定應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向各應急工作組下達工作任務;
3.各應急工作組按照工作任務,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工作方案。各部門(單位)應服從工作組牽頭單位指揮,工作組及時向指揮部匯報救援工作情況;
4.根據處置需要,決定依法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5.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落實濱海新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和指示。
4.4 處置措施
按照特種設備事故類別和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應采取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初步評估事故后果和事態發展狀況,迅速制定人員搜救、險情排除、危險源控制、基礎設施搶修等應急處置方案,合理調配專業人員、搶險裝備和應急物資,并根據需求及時調整和補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1 人員疏散和交通管控
(1)現場指揮部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特點,明確疏散撤離的范圍和方式,警戒疏散組負責組織實施。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
(2)物資保障組向受事故影響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3)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
(4)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
(5)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
(6)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
4.4.2現場搶險
(1)對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專業處置組應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數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進行現場受傷、受困人員的搜救,協助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
(3)組織開展現場火災撲救、堵漏、破拆等工程搶險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4)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并根據有害物質的品種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對所有受污染人員、工具及裝備進行洗消;
(5)環境監測組負責清除事故現場各處殘留的有毒有害氣體,統一收集處理泄漏液體、固體及洗消污水等工作。
4.4.3醫療衛生救援
醫療衛生組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設立臨時醫療點,為受災群眾、搶險救援人員、集中安置點災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并將傷者送往醫院實施治療。
4.4.4排查事故原因
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排查事故原因,對事故設備檢驗檢測并進行安全評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4.5 響應升級
因特種設備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報告新區應急指揮部,提高應急響應級別,請求支援。
4.6 信息發布
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相關規定執行,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發布由黨群工作部負責。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由上級政府組織或經上級政府授權后由黨群工作部牽頭組織信息發布工作。
4.7 應急結束
特種設備事故現場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現場指揮部向應急指揮部提出結束應急響應申請,經同意后,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發布應急結束指令。各應急成員單位及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指令后有序撤離現場。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由應急管理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社會發展局等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做好事故賠償和撫恤金發放工作,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恢復重建
特種設備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相關單位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等。
5.3 調查評估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由相應的政府部門牽頭負責,東疆管委會負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授權由東疆管委會負責調查評估的,由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涉及工地的,由規建局牽頭組織。
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實施情況、應急救援保證情況、應急預案適用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及時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應急管理工作改進措施建議,形成應急評估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東疆管委會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職能部門、特種設備應急處置隊伍、專業救援力量等內容在內的通信方案。
應急處置期間,采用無線對講機等通訊方式,保證事故現場與指揮部的聯絡通暢。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通訊設備。
6.2 資金保障
管委會應加大對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的經費投入。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經費列入應急管理專項資金,并按照應急管理專項資金規定程序使用。
6.3 隊伍保障
東疆消防大隊要加強特種設備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配備,根據東疆企業特種設備的使用現狀,加強專業技術訓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6.4 物資保障
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及應急狀態下的協調調用工作。通過整合相關職能部門信息技術資源,組織建立應急資源分布數據庫,制定應急物資指導目錄,統籌應急物資儲備、使用和調配,指導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6.5 醫療衛生保障
社會發展局協調組織濱海新區醫療衛生醫療機構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急救醫療服務,提高應對特種設備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能力。
6.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導工作,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7 宣傳、教育與培訓
7.1 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局應當開展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安全生產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黨群工作部提供相關支持。充分利用網絡、手機短信、微信、墻報等文化宣傳力量,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普及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 培訓
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應急避險知識,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提高應急文化建設水平,組織、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快速搶險救援、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幫助群眾防護或者撤離、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和綜合素質。
7.3 應急演練
東疆管委會和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組織1次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提高實戰水平。
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檢測、信息報送等方面和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方案、技術支持方面有突出貢獻,以及在事故調查工作中對事故界定、鑒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向各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及其隱患,均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東疆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需求進行修訂,并報管委會批準、簽發。
本預案納入東疆保稅港區應急預案體系,與《東疆保稅港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接。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小學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學校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小學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淄川區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突發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車輛自燃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某小學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行車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應急預案
LNG接收站卸船方案及應急預案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專項應急…
車輛傷害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運輸車隊應急救援預案
船舶修造企業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