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用地越發緊張,很多沿街高層建筑不再是單純的住宅或辦公,底部設置部分商業用房,從消防安全的角度看,其商業部分經常作為飯店、超市、專賣店等使用,火災荷載增大,大量使用電氣設備,使火災發生的機會明顯增多,其底部商業用房增加了整棟樓的火災危險性,。2003年11月3日衡陽衡州大廈(商住樓)大火,導致大樓突然垮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犧牲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在長期的審核工作中,筆者發現,對于底部商業用房的定性、樓梯間形式、消防電梯、安全疏散等,設計人員審核人員在實際操作時往往感到比較困惑。筆者就多年的建審工作體會提出一些個人看法,與大家商榷。
1.底部商業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性。
底層商業用房從布置形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1高層建筑四周無附屬建筑,僅將其底部若干層作為商業用房使用,此類商業用房如不符合商業服務網點條件,其消防設計應按高層建筑組織消防設計。
1.2高層建筑四周設有附屬建筑,但附屬商業用房與高層主體相鄰不連通。
《高規》第2.0.1條規定,“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附屬建筑”視為裙房,《高規》第4.1.7條規定,“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根據第4.1.7條理解,商業用房與高層主體也存在相通的情況,筆者認為第2.0.1條處“相連”應分為“相連且通”和“相連不通”兩種情況。《高規》第4.2.2條規定,“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米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相連(鄰)不連通時,若不符合《高規》第4.2.2條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此類附屬建筑應按裙房組織消防設計;若符合《高規》第4.2.2條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此類附屬用房可單獨組織設計。
1.3高層建筑四周設有附屬建筑,附屬建筑(商業)與高層主體相鄰相連通。若高層建筑與附屬建筑之間相連通,但已采用防火墻等防火分隔措施,則附屬商業用房應視為裙房,其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高規》第5.1.3條之規定,可按裙房組織設計;若高層主體與附屬建筑之間無防火墻等防火分隔措施,其底部商業用房多為大型商場、餐飲等,則附屬建筑應視為高層的一部分,其防火分區應符合《高規》第5.1.2條之規定,按高層主體組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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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底部商業用房的分類
底部商業用房可分為商業服務網點,連家店、商場三類。《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第2.0.17條規定“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為商業服務網點,其層數不超過二層。辦公樓、旅館、綜合樓等底部設置的商業用房,即使面積及其他條件符合《高規》第2.0.17條之規定,亦不能稱之為商業服務網點,只是商業營業廳。商業營業廳有兩種形式,連家店式小型商業營業廳和商場,連家店式小型商業營業廳一般為1-2層,各連家店之間用隔墻隔開,每戶單獨一部樓梯;商場面積較大,不劃分單獨隔間,僅作防火分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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