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確保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有效預防和遏制傷亡事故始終是各級建設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中心工作,嚴格的監管和熱情的指導,對施工現場生產的安全有著重要的督促作用。安全評價是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過科學的評價,查漏補缺,消除隱患,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安全評價質量的優劣,不僅關聯著整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成效,也可從中看出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水平,因此值得重視。多年來,通過各地同行的努力和實踐,安全評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也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但筆者以為確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安全監管與評價對象單一,除施工單位外并不觸及建設、監理等安全責任主體;安全評價依據單一,在“安全評價”時僅把基礎、主體、裝飾“三階段”的定期檢查評分和有否死亡事故作為唯一依據;出具的竣工“安全評價報告書"內容單一,除按JGJ59-99標準進行的基礎、主體、裝飾等階段的檢查得分和等級評定外別無其他內容,也未能指出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產行為、重大安全隱患及雖未夠上等級但已造成人身、財產很大損失或社會影響大的安全事故,顯得頗為空洞等等。筆者同樣以為,安全評價如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建設各方主體在工程施工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行為,監管力度就有可能弱化,也有礙我們實現“幫助建設各方主體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能力,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整體水平”這一重要工作目標,似應加以改進。
筆者認為,改進安全評價方法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安全評價面要擴大。
據筆者所知,一些地方只把施工單位作為在建工程生產安全的監督和評價對象,對此筆者不能認同,而且認為這是安全監督和評價工作的誤區所在。筆者認為,施工現場安全狀態是由建設工程的各方責任主體共同營造的結果。建設方、監理方和施工方雖然在安全生產中所承擔的職責各有不同,但都密切相關,互為影響。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在施工現場處于強勢地位,它的言行,對項目安全施工具有重要影響。如建設方隨意發包、強行分包、硬性縮短工期、拖欠工程款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能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不能及時責成施工方治理安全隱患……,將會給施工現場埋下嚴重的安全隱患。監理方是受建設方委托,對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的,也處于相對的強勢地位,如不能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大量的安全隱患就無法及時發現和糾正,這將大大提高發生安全事故的機率。許多案例證明,不少生產安全事故或欠薪糾紛、民工鬧事都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能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有著密切關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擴大安全評價面,把施工現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各方都納入其中是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需要,也是提高施工現場生產安全整體水平的需要。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表示認同。但是,也應該指出,目前不少地方并未對建設單位特別是監理企業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規范和明確,使我們的安全監督和評價工作缺少依據,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安全評價要十分重視隨機抽(巡)查的作用。
一般來說,定期檢查(即按JGJ59-99標準進行的基礎、主體、裝飾等階段的檢查評分)是在施工項目部有了充分準備并確定時間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這只能反映當時狀態而不能反映該工地施工全過程中日常生產安全狀況,因而也是不夠客觀和全面的。而隨機抽(巡)查時得到的第一手資料才能避免上述弊端,因為隨機抽(巡)查的特點是檢查時間的隨機性和內容的靈活性(可按JGJ59-99標準抽查幾個分項,也可根據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當地施工安全態勢和薄弱環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工作計劃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研究確定),而且不預先告知,這些特性可確保檢查結果的客觀和真實,因此,隨機抽查的結果,在該工程的“安全評價”中必須予以體現,并在評定安全等次時應優先予以考慮。
據了解,有的單位正在積極探討竣工工程“安全監督綜合評價辦法”,此“辦法”采用了定時檢查與隨機抽(巡)查相結合(雙方權數根據當地不同情況確定)的辦法進行,他們甚至還對隨機抽(巡)查的主要內容列出詳細條目,并根據所列條目在安全生產上的重要程度分別定出分值,制定出加減分規則進行量化評定。筆者認為這種安全評價辦法較具科學性、全面性和客觀性,具有創新的意義,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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