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媽媽上班時間回家哺乳發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認定是工傷,公司卻說不屬于工傷。近日,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用人單位:不認可人社局工傷決定
2019年6月,周某產下一女。12月初,尚處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時間駕駛車輛回家哺乳,歸程途中與案外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隊認定周某無責。2020年7月,周某向江寧區人社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8月27日,周某任職的上海某服飾公司收到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對此結果并不認可。10月19日,該公司將區人社局訴至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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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人社局行政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區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過調查并結合證據材料,認定周某從單位回家給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受傷,屬于因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區人社局作出行政行為合法,駁回上海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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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回家哺乳是否是“上下班途中”?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法官?周明)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上班時間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屬于工傷認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本案中,周某2019年6月生下女兒,至事發時,仍處于哺乳期內。上海某服飾公司應當為周某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并及時與周某溝通協商哺乳時間的安排。周某在上海某服飾公司未與其溝通明確哺乳時間的情況下,根據工作時間靈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視為工傷認定的合理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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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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