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所在的單位每個月都交納工傷保險金,為什么不能獲得賠償?”22日下午,帶著這樣的疑問,小陳來到了湖里區地稅局社保科。
原來,2004年小陳應聘到我市一家貿易公司,與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不久即被派往湖里某工貿公司,工資、獎金、福利及社會保險金等都由新的單位支付。上個月,小陳上班時出了意外,車禍住院。出院后當他去勞動部門辦理工傷賠償時,卻被告知不能獲得賠償。
稅務人員調查后發現,小陳在2004年與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雖然后來被派到了現在工作的單位,但是原有勞動合同沒有廢除、變更。根據規定,工傷事故的認定和賠償金的申領應由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提出,小陳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原來的貿易公司,但其沒有為小陳交納保險金,后來的用人單位為小陳交納了保險金,但其不是合同主體,也不能申領賠償。
湖里區地稅局社保科的負責人提醒說,現在,外派機構、協作企業逐漸增多,類似小陳這種“派遣式”員工也會越來越多,因此,繳費人辦理投保時應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依據,以免保險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