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2004年6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1.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賠付
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4 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
在企業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時,農民工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賠償金,領到一次性賠償金后不再和企業有任何關系。
當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但選擇一次性支付要求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領到一次性支付的保險金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