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鑒定中設立兩級鑒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鑒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鑒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從程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這是一個時效性規定。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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