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的概念
1、概念:工傷是國際上通用的術語,內容包括因工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概念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上,關于工傷的范圍有一個發展的過程。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公約中提及的工傷不包括職業病,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工傷事故津貼公約》將職業病納入工傷的范圍。所謂職業病,從廣義上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性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在法律上,職業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了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二、工傷社會保險的概念
1、工傷社會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概念
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為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的勞動者的供養親屬提供遺屬撫恤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工傷社會保險的產生
最早實施工傷社會保險的是德國,于1884年通過了《工人災害賠償法》。
現代工傷保險中,保險事故即廣義工傷,包括狹義工傷和職業病。歷史上最早的工傷保險立法,僅以工傷為保險事故,而不包括職業病。把職業病作為工傷保險事故的,始于英國1906年的法律。
3、我國工傷社會保險的演變
我國的工傷保險一直就是社會保障的主要項目,建國初期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對“因工負傷”的待遇等做了具體規定;
1957年衛生部制定和頒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在我國將職業病傷害保險列入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
1987年11月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80-1996);
1996年8月1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2003年4月頒布并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為職工利益的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三、工傷社會保險的目的和意義
(1) 是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傷職工基本權益的重要條件;
(2) 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4) 是促進建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防范機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6) 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正常生產,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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