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復議機關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廠申請人可以在二者之間選擇。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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