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師傅下班途中受了傷,結果卻被告知不能算工傷,他一氣之下就把人社部門告上法院。李師傅不明白:“網上說,上下班時買菜受傷都算工傷,到我這兒,為什么就行不通了?”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工傷保險新規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權威解釋,被不少像李師傅這樣的老百姓誤讀。據人社部門介紹,《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并非指所有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受傷都屬工傷。根據相關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由于自身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算工傷。
傷者:下班途中騎車摔倒咋不算工傷?
家住城陵磯的李師傅最近有點煩。今年初,他騎車下班回家時碰上了大雨,因當時風雨較大,他穿著雨衣騎車,一邊騎車還得一邊用手扶著雨衣,誰知雨天路滑,人不小心從車上飛出去兩三米遠,摔在地上動彈不得。幸虧好心路人撥打120,將其送到醫院。經醫院診斷為骨折。
事后,李師傅和家人突然想起網上說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都算工傷,就覺得他的這種情況也應該算工傷了。于是,李師傅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沒想到,市人社局并不認可。“國家不是規定了上下班路上買菜受傷算工傷,我這是下班直接回家啊,路上受了傷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李師傅拿出網上公開報道的材料,很不服氣地表示,2014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這條規定。為此,李師傅上法院打官司,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公道。
工傷保險處:認定工傷須滿足4要素
對于李師傅的疑惑,岳陽市工傷保險處處長李勝軍給出了解釋:“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的提法在網絡上出現后,迅速成為媒體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同時也讓很多人產生了誤解。實際上,最高法的解釋只是確認上下班途中順路買菜屬于“合理路徑”,可以界定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必須同時具備4個要素:第一,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第二,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責任事故認定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第四,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李勝軍表示,如果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以上四個要素缺一不可。像李師傅這樣,自己騎車滑倒受傷,是由于他本人雨天駕駛不慎造成的摔傷,屬于本人責任,不符合四要素的第四條,也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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