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外來務工人員周某到市區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項目工地做泥水工。當年9月3日,周某在工地做工時不慎滑倒,導致左腿受傷。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某為工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周某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九級。而公司方面以周某是包工頭招的人,不是公司職工,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周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去年1月,周某向市總工會請求法律援助,要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市總工會工作人員認為,這家公司雖然與周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周某在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公司應承擔用工單位依法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市總工會為周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師幫助周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最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周某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公司需承擔履行責任,共計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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