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下班回家,上小區宿舍樓時不幸摔跤造成腳扭傷,此種情形屬于工傷嗎?19日一上班,如東縣人社局政策法規科就接到某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李主任打來的電話。
15日下午,該公司職工馬某下班回家,上小區宿舍樓時不小心腳下一滑摔倒,造成腳扭傷。他認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于是就向公司提出口頭申請,辦公室李主任一時拿不準,節后一上班就匆忙打電話咨詢。
人社局政策法規科負責人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的標準來看,該職工的情況不屬于工傷。理由如下:一是該職工發生傷害的地點并非在工作場所或者單位指派工作范圍內,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內。二是該職工受傷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間。三是該職工受傷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傷的。所以,該職工的此種情況不屬于工傷。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標準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擴大。企業和職工不應當認為只要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傷害都屬于工傷。即使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負主要責任的證明材料,才能確定是否屬于工傷。
答復結束,負責人借機宣傳《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條款。《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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