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和同事們討論一個案例。一位工人49歲,在一家汽車零件公司工作,主要的工作內容是管理一條生產線的模具調試和鍛壓零件,工作噪音大。工作時間一般為12個小時,在突發腦溢血之前有高血壓病史,目前,經過治療,左側偏癱,勉強能夠行走,手不能動,左眼視力視覺區域丟失。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觀點,腦溢血是病,不是傷,而且不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內,不算職業病。就上述案例,因為目前還在后續治療中,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職工在上班時發病,如果是勞累過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想追究用人單位責任的,只能以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所在工作單位如果的確存在過錯責任,可以依法獲得賠償。如果企業不存在過錯,則不需要賠償,最多從人道主義角度補助員工部分醫療費,這與工傷是兩碼事。
可以依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得到以下補助:
1.醫療期病假工資,最高可享24個月。
根據《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患特殊疾病的,經批準,可以延長“醫療期”,“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醫療期結束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鑒定結果享受不同待遇
根據《規定》第6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小編認為認定工傷這件事還是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遇到類似情況,最好能夠像律師咨詢,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
【下附工傷賠償具體流程】:
(1)申請工傷認定或鑒定職業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認定科,用人單位30日內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手上職工可以自行申請,最高期限為1年之內)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鑒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3)申請賠償數額仲裁(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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