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如東縣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何某在工作時為省事,沒有嚴格依規操作,導致車床將左手食指軋傷。像何某這種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能不能申報工傷呢?該公司總經理姚某心中打起了鼓。
現實中,很多事故的發生是因職工違章行為導致。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在此,如東縣人社局醫保科教你幾種方法,幫你快速判斷哪些情形屬于工傷,哪些不屬于工傷。
第一種: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第二種:工傷職工獲得工傷待遇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亦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后,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第三種:四種情況下受傷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時候,職工受到傷害,由于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第四種:三種情況下受傷不屬于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范圍。
學會以上方法,就能很好地解決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復雜,沒法完全“對號入座”的,在復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后,才能依法依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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