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嗎?“試工”是否等于試用期?試用期后用人單位違約合理嗎?
近幾年,涉試用期勞動爭議案件比例有所提升,一些工作單位試用期用工存在程序違規、超期設置、待遇打折等諸多怪現象。小編提醒,試用期不是“白用期”,要警惕這些試用期陷阱。
陷阱一:試用期內不需要繳社會保險費
“90后”小張入職北京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公司認為小張是新人,能不能入職還不好說,于是沒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多次溝通未果后,小張只好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最終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問題解答:
“司法實踐中,試用期內社會保險費問題是許多職場新人的盲區。”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就應履行。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除社會保險費以外,正式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享有的權利,試用期內也同樣享有。”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表示。此外,一旦出現工傷,用人單位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陷阱二:試用期沒有工資
阿花中專畢業后,經老鄉介紹到了一個賣場里賣衣服,店老板說未來一個月店里做特賣,會非常忙碌,因此日工資約250元,需要阿花試工三天,但沒有說這三天是否有工資。由于特賣人流量非常大,導致每天很晚才關店下班,阿花覺得太辛苦打算在試工期結束就不干了。可店老板告知阿花如果三天試工期后不干是沒有任何工資獎金的,可阿花覺得自己付出了勞動,即使是三天也應該支付工資。雙方因此起了爭執。
問題解答: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對于自己辭職的情況,用工單位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仍然應該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相應的工資。
如果是在校生實習,則應符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的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陷阱三:“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解約
小杰2018年7月進入一家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然而,小杰剛入職兩個多月,公司就以小杰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為由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
庭審中,公司表示在對小杰進行考核后認為小杰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但在舉證期限內并未就公司的錄用條件、對小杰進行考核的標準及小杰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緣由進行舉證。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與小杰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系違法解除,支持了小杰的訴訟請求。
問題解答:
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長王輝表示,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有充分依據,并向勞動者釋明。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介紹說:“一些案例中,用人單位巧創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避法律規定,甚至拖欠員工薪資。”梁良表示,在法律上并沒有“試工”這一概念。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陷阱四:各種理由拖延實習時間
今年春天,小黃應聘上了安徽合肥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文案職位,卻在入職前被告知,勞動合同要在3個月試用期考核通過后才可簽訂。3個月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卻推脫稱,轉正要等領導出差回來決定。一直拖了5個月,小黃等不下去便辭職了。
問題解答:
試用期成“隨意期”。“試用”多久才正常?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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