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21年1月,我年滿60周歲。雖然已達退休年齡,但我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只有12年,尚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因此,公司沒有為我辦理退休手續,并讓我繼續在公司工作。同時,公司也未與我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2021年9月5日,我在工作中不慎被電擊傷。我要求公司為我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在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自然終止,后續用工期間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勞務關系對待,因此,以我的情況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規定為由,拒絕為我申請工傷認定。
請問:我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我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讀者:朱炳華
朱炳華讀者:
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是否終止,相關勞動法律在表述時是不一致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這只是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并不意味著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就自動終止。本案中,你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因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公司繼續留用,但由于公司并未為你辦理退休手續,也未與你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因此,你們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自然終止,而是依然存續。公司認為,在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后續用工關系屬于勞務關系的性質,這種認為是錯誤的。
另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你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據此,你現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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