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兩則案例談談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如何分類
案例一、楊某為某市環衛集團的一名環衛工人,職責為在街道打掃衛生。2019年11月4日,焦某騎電動自行車逆行,撞上正在街道上打掃衛生的楊某,致楊某受傷住院。該事故經交通大隊認定,焦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
事故發生后,環衛集團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后認定楊某為工傷。焦某為外地進城務工人員,從事保潔工作,收入有限,又趕上疫情,自身生活相當困難,賠償能力十分有限。
案例二、甲為保安公司的保安,崗位為某小區的門崗。2020年,因新冠疫情管控的相關規定,進入該小區的所有車輛需要登記。某天,甲在門崗執勤,乙駕駛私家車準備進入小區,甲按照往常規定要求乙登記,乙堅持不登記進入小區,兩人發生爭執。爭執中,乙打傷甲,后周邊群眾報警。
甲后來被認定為工傷,乙因故意傷害先被拘留,后需要根據傷情鑒定判定是一般治安案件還是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涉及民事侵權和工傷賠付的交叉。楊某在工作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屬于侵權糾紛,交警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楊某可以據此向焦某主張侵權賠償;又因楊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于工傷事故,楊某據此可以按照工傷流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二涉及刑事犯罪和工傷賠付的交叉或行政處罰和工傷賠付的交叉。甲在工作中受到了乙的侵害,屬于工傷沒有疑問;而乙的行為要么是一般違法行為,按照治安處罰法處罰,要么構成犯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綜上,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可分為民事侵權和工傷賠付交叉、行政處罰和工傷賠付交叉、刑事犯罪和工傷賠付交叉三種。
二、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賠償路徑
在行政處罰和工傷賠付交叉、刑事犯罪和工傷賠付交叉中,主管機關追究第三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后,如果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張賠償,最終還是要通過追究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方式解決,所以,本文論述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賠償途徑,最終還是從民事賠償和行政工傷賠付兩個方面論述。
至于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則需要用人單位賠付勞動者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這與工傷保險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沒有實質上的不同,僅是賠付主體不一樣而已,故本文對此情況未予討論。

圖/視覺中國
三、從民事侵權角度談談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賠什么
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事賠償的項目和標準。《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20條對賠償項目和標準有明確的規定,筆者簡單整理如下:

四、從工傷賠付角度談談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賠什么
工傷賠付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工傷賠付的項目和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30-41條規定了工傷賠付的項目和標準,筆者簡單整理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五、關于第三人責任工傷的幾個問題
民事追責和申請工傷賠付是否沖突。民事追責是向第三人追償,屬于民事范圍;而申請工傷賠付是向工傷保險行政機關申請,屬于行政范疇。二者的性質不一樣,也不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民事賠償和工傷賠付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民事賠償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工傷賠付屬行政法律關系調整。在所有賠償項目中,醫療費用屬于因工傷發生的治療費用,不能獲得雙份賠償。至于醫療費用外的其它賠償項目,工傷職工可以同時向第三人和社保機構主張。《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3款明確規定,第三人造成的工傷,除了醫療費用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賠付是否必須以民事追償為前提。除醫療費用外的其它項目,因可以分別向第三人和社保機構主張,故主張民事賠償和工傷賠付沒有先后順序;關于醫療費用,據筆者在司法實踐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社保機構,要求職工必須先向第三人主張,在法院對第三人未能執行到位后出具終本裁定,然后再由社保部門賠付;有的地方社保機構則允許職工直接向社保局主張報銷醫療費用,但是,需要職工簽署承諾書,承諾其向第三人主張醫療費用的權利轉讓給社保局,職工本人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張醫療費用。
筆者主張第三人責任的工傷賠付,包括醫療費用賠付,不以民事追償為前提,理由如下:實踐中,某地區社保局要求先行向第三人主張賠付的理由,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73條規定為依據:“涉及第三人責任的,業務部門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審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但此條規定的是,已經經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第三人責任工傷,才要求提交法律文書,而不是強制要求必須先進行民事訴訟。而且,根據《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即使未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或尚未獲得民事賠償,社保局也應當向職工支付包括醫療費用在內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第三人責任的工傷,可以通過民事賠償和工傷賠付兩條路徑解決;除了醫療費用,民事賠償的項目和工傷賠付的項目不沖突,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份賠償;醫療費用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機構主張,無需先行起訴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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