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全國多地發出“非必要不返鄉”的倡議,政府和企業也相應采取了一些暖心措施。“就地過年”和錯峰出行成了不少人的共識,然而春節后返工返崗因疫情滯留屬不屬于曠工、往返途中如果不幸感染病毒算不算工傷、如果留在當地過年能不能順利拿到加班費等諸多疑問也引起廣泛關注。對此,北京順義法院法官李秀文進行了相關解讀。
疑問一:
往返途中不幸感染 會被認定為工傷嗎?
李秀文解釋,《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案鶕鲜鐾ㄖ木?,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人員,在往返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疑問二:
不守防控政策私自出京 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李秀文法官提示,在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面前,勞動者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的制度未經報備私自出京可能帶來巨大風險,不僅涉及勞動者自身的健康,更關乎其居住、工作場所內所有接觸人員的生命健康,對疫情防控產生巨大隱患。
因此,在疫情背景下,對于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疑問三:
員工因疫情影響滯留 未返工返崗算曠工?
李秀文認為,勞動者因疫情影響滯留未能返工返崗的不應認定為曠工,但是對疫情影響因素,勞動者應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她解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對于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另外,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工資標準,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存在優先使用各類假期及綜合調劑使用年度休息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降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
疑問四:
勞動者不愿復工 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約?
李秀文介紹,用人單位應加強特殊時期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經催告、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準確理解法律和政策規定,在主張自己權益時應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避免權利濫用問題的發生。
疑問五:
春節期間不返鄉 勞動者能否拿到加班費?
李秀文表示,為減少人員流動、減少旅途風險、減少人員聚集,北京市發出通知,鼓勵企業根據運營計劃和員工意愿,出臺激勵措施,以崗留人、以薪留工,引導員工在京過年,合理安排春節期間生產、錯峰放假或調休以及員工既能培訓等。但是勞動者春節不返鄉,不一定就應獲得加班費。
對于春節放假期間,因安全、消防、節假日巡視等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值班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值班制度支付值班津貼或補助。如果值班人員本職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巡邏等值守工作的,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結合崗位工時制度予以調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她解釋,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除經協商一致降低勞動報酬外,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正常出勤或者居家辦公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疑問六:
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 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李秀文表示,由于疫情的發生,企業復工情形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疫情致使企業遲遲不能復工,在堅持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用人單位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下,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擔責任、共渡難關的同時,還要考慮到勞動關系的人身隸屬性等特點,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她認為,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侗本┦泄べY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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