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現予發布,自2009年8月1日起試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書、報、刊印刷,本冊印制,包裝裝潢等印刷企業(以下簡稱印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印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印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印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印刷企業應優先采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印刷企業應優先采用自動化高、噪聲低的生產設備,加強密閉,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生產布局】印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印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印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印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風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毒物濃度。印刷企業應在調墨、印刷、復膜、膠訂等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第十二條【個人防護用品】印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印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勞動者應在以下工序佩戴防護用品:
印刷、折頁、膠訂、裁切作業時,應佩戴耳塞或耳罩;
調墨、印刷、清洗油墨作業時,應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裝填活性炭的濾毒盒;
膠訂作業時,應佩戴防煙塵口罩;
顯影、調墨、清洗墨輥作業時,應佩戴適用的防化學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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