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消防安全情況開展火災風險監測、評估,建立分級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完善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監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抽查制度。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檢查中發現能夠即時排除的火災隱患,責令立即排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三)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國家和本市標準的設備、設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九條 對具有下列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滿足安全疏散需要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第七十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水務、商務、民政、文物、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
第七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消防安全巡視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及公眾聚集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
(四)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條 單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有擅離職守等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行為,或者單位未對本單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的,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電氣防火安全檢測并將檢測記錄存檔備查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造成消防設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進行勸阻,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開工前未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的;
(四)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或者有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等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情形的;
(六)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七)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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