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月報制度,并嚴格考核。煤礦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每日每班領導帶班下井的名單匯總上報煤礦所在地的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省屬煤礦匯總上報省能源集團公司。
第十一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二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
設區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
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每月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上月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的情況應當報告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省能源集團公司每季度至少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省能源集團公司所屬煤炭子公司每月至少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上月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九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帶班下井月報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能源集團公司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3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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