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規范的要求,結合企業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
本辦法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倉儲)單位。
第三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并將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五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預案評審會議應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持,邀請至少3名安全生產專家(含應急管理專家)和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作為評審人員,對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對預案文本進行審查,并檢查預案培訓、演練及應急保障的情況,然后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指出預案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紀要,由參加評審的安全生產專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甲種經營、儲存(倉儲)單位的應急預案的評審專家應至少為市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危險化學品乙種經營單位、非煤礦礦山的應急預案的評審專家應至少為區級以上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
第七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分析應急預案的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審意見要求重新進行評審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修訂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應急預案經評審符合要求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非煤礦礦山的應急預案按照其隸屬關系報區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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