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設施建設和電力生產順利進行,規范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內從事電力設施建設、保護以及供用電秩序維護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電力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電力設施和供用電秩序;對危害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和破壞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電力能源結構,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分布式電源在電力供應中的比例,鼓勵和支持用戶投資建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媒體、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節約、科學用電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意識。
第二章 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
第一節 電力設施建設
第八條 電力設施建設遵循經濟、環保、安全、均衡和適度超前的原則。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協調電力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需要編制電力行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行業規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規劃統一實施。
電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電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的,應當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ㄒ唬┑匦巍⒌刭|、氣象等條件受限或者發生變化的;
?。ǘ┡c周邊易燃易爆、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機場、領(導)航臺、污染源等敏感點相沖突的;
(三)區域實際電力負荷與規劃預測負荷偏差較大的;
?。ㄋ模﹨^域規劃調整的;
?。ㄎ澹┡c公共利益、國防安全相沖突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安排和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地下電纜的建設應當納入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
已安排和預留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地下電纜通道,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大型建設項目、開發區、居住區或者成片區域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預留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地下電纜通道,不得擅自變更其用途和位置。
第十三條 建設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確保供用電安全。低洼易澇地帶的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新建的應當設置在地面一層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應當逐步遷移至地面。
第十四條 電力電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電力電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電纜路線圖等相關資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市政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涉及海底、江河電纜和水上架空電力線路的,還應當報送海事管理機構。
敷設其他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查詢電纜路線圖等相關資料,不得損害電力設施。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土地征收。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因電力設施建設及其相關活動,對原海域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賠償。
因電力建設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原海域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建設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
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離。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電力線路項目依法審批前已批準建設的房屋被限制加高加層的,以及按照設計規程需要,依法拆除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內建筑物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未經協商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電力設施與林區、城市綠化之間發生妨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娏ㄔO單位適當提高技術設計標準,提升架空電力線路桿塔高度,以減少對林業生產和生態建設的影響。
?。ǘ┬陆ā⒏慕ɑ蛘邤U建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需使用林地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的相關手續;需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綠地的相關手續,并依法繳納相關費用。
?。ㄈ┬陆ā⒏慕ɑ蛘邤U建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與林木所有人簽訂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時綠化但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議,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采伐手續。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需在城市規劃區內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樹木相關手續??撤ァ⒁浦?、修剪費用的承擔按國家和所在地城市有關規定執行。
?。ㄎ澹┘芸针娏€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法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電力設施投入運行后,已經種植的植物,因自然生長不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執行。
在法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林木等植物應當符合第一款第五項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植物,電力企業應當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處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處理的,電力企業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并不予支付補償費用,依法砍伐的林木歸產權人所有。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樹木、中斷供電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應當補償或者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補辦。
第二節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護電力設施,配備電力設施保護專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確保電力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一)擾亂發電廠、變電站等生產區域的生產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站等場所內用于生產的設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標志;
?。ǘ┰谖<鞍l電設施附屬的專用管溝(線)的保護區內,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修墳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附近從事焚燒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蓋遮蓋物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四)在火力發電廠的灰壩或者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大壩上挖掘取土,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農作物等危害壩體安全的;
?。ㄎ澹p壞、封堵電力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和檢修道路;
?。┓棚w可能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升空物體或者在線路周圍搭蓋可能危及線路運行安全的遮蓋物、垃圾場;
?。ㄆ撸┩诰?、破壞、堵塞、占壓架空電力線路接地裝置;(八)移動、損壞、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變壓器材、導線、拉線、控制信號傳輸線纜等設施或其標志;
?。ň牛┥米耘实菞U塔、搭接電力線路以及在桿塔上架設其他線路、安裝其他設施;
?。ㄊ┥米蚤_啟、進入電力電纜溝、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電纜上澆灌水泥;
(十一)損壞海底、江河電纜或者管道,以及實施其他影響海底、江河電纜正常使用的;
(十二)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法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影響導線對地安全距離的填埋、鋪墊,堆放、懸掛易漂浮的物體,垂釣,以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ㄈ┰陔娏﹄娎|線路保護區內鉆探、打樁、挖掘或者超電纜蓋板限荷碾壓;
?。ㄋ模┰诤5?、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養殖、超設計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設施的正常建設維護除外;損壞海底電纜警示標志;
?。ㄎ澹┢渌:﹄娏€路安全的行為。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距離,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ǘ?1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采礦、挖掘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ǘ┛赡芤饤U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應當修筑護坡加固,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
?。ㄈ┎坏脫p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四條 在電力設施周圍從事爆破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的三日前,書面通知電力企業,并可以要求電力企業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三日內向作業單位書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議。
發生突發事件時,作業單位需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在搶修、搶險作業的同時通知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的施工建議,采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海底、江河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港口航道設施維護作業前,對可能破壞海底、江河電纜管道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與海底、江河電纜管道所有者協商,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就相關的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協議。
第三章 供用電秩序維護
第一節 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 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踩⑦B續用電;
?。ǘ┦褂梅蠂覙藴驶蛘唠娏π袠I標準的電能;
?。ㄈ┎樵冇秒姌I務辦理、用電量、電價和電費信息;
?。ㄋ模┳灾鬟x擇受電設施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ㄎ澹﹪曳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
用戶對供電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ㄒ唬┎粓绦袊乙幎ǖ碾妰r政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
?。ǘo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電申請或者供電;
?。ㄈ┎话凑找幎ㄖ兄构╇?、限電;
?。ㄋ模┻`反國家規定擅自增設供電條件;
?。ㄎ澹┢渌`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時準確抄表,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電費結算服務。
供電企業不得在收取電費時違規代收其他費用,也不得未經用戶同意強行劃轉應繳電費外的其他費用。受委托轉供電單位、物業小區及其他代收、代交電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范圍、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供用電服務資料,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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